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阮朝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4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朝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8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 未據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44,2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