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4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馮輝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阮朝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8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97,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