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44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蘇品蓁

上訴人
即原告
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馮輝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阮朝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8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97,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