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443號 原 告 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馮輝龍 訴訟代理人 呂珞禎律師 范振中律師 黃俊華律師 阮朝宗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秀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其中關於訴訟費用負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餘由原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5%,餘由被告負擔」;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判日期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依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