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443號
- 原告
- 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馮輝龍
- 訴訟代理人
- 呂珞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振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阮朝宗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秀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其中關於訴訟費用負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餘由原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5%,餘由被告負擔」;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判日期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依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