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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蘇品蓁

  • 當事人
    鍶睿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廖家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455號 原 告 鍶睿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吟 被 告 廖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所簽立之室內裝修工程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依前開合約書第伍、4、(2)約定:不以仲裁方式解決者,雙方若進行有關本契約之民事訴訟時,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處理,並以乙方(即原告)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公司登記址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1紙為憑,是兩造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又本件並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排除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另被告雖對原告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然此並非本案之言詞辯論行為,亦不適用同法第25條應訴管轄之規定。從而,原告向本院起訴應有違反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洪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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