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睿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6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 告 睿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宥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於簡易程序依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 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但尚未繳納扣除支付命令程序費用後之裁判費差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