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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8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子鳴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合雄

賴瑞花

共同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藍振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7,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823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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