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國勝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86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馮景憶 被 告 國勝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國玉 杜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111年12月16日中午12時於本院第37法庭之宣判期 日,變更為民國111年12月23日中午12時於本院第37法庭。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民國111年12月16日中午12時於本院第37法 庭之宣判期日,惟承辦法官日前因新冠肺炎疫情受居家隔離,致無法如期製作判決書並宣示判決,而有變更宣判期日之重大事由;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茲變更宣判期日為111年12月23日中午12時於 本院民事第37法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