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國勝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86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國勝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國玉 被 告 杜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民國111年12月23日 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9,65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9,95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