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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89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柏嘉

上訴人
即被告
璟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煌
訴訟代理人
許智皓
複代理人
鄧謹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東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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