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8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璟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煌
- 訴訟代理人
- 許智皓
- 複代理人
- 鄧謹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東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