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2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晶澤企業有限公司、黃月桂、林紅吟即宏瑞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013號 原 告 晶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桂 被 告 林紅吟即宏瑞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之組織類型為獨資,其登記之營業地址係位於台北市士林區(負責人為林紅吟,住所地亦位於台北市士林區),此有被告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林紅吟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