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013號
- 原告
- 晶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月桂
- 被告
- 林紅吟即宏瑞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之組織類型為獨資,其登記之營業地址係位於台北市士林區(負責人為林紅吟,住所地亦位於台北市士林區),此有被告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林紅吟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