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2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陳柏嘉
- 法定代理人黃建富、段玉蘭
- 原告建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儒德國際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063號 原 告 建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儒德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玉蘭 訴訟代理人 許子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8月22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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