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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0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柏嘉

原告
建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告
儒德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玉蘭
訴訟代理人
許子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8月22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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