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24號
- 原告
- 盧光煒
- 被告
- 億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書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民事訴訟法第13條所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應包括確認票據債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在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返還本票,而起訴時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又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54號裁定理由所示,本件涉訟本票之付款地亦為臺北市松山區之被告公司事務所;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及票據付款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