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2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即、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楊宗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26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精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