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3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揮乾即築居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鍾沂勳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桃簡字第30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鍾沂勳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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