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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302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顏嘉漢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揮乾即築居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鍾沂勳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8,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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