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3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君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達新工程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834元,應徵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桃簡字第39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達新工程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834元,應徵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