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君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君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達新工程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834元,應徵 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