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638號
- 原告
- 詹智捷
- 被告
-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於簡易程序依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以111年度桃補字第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送達至原告起訴狀上所載之「送達代收人:邱金龍,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2」部分,經本院送達後,郵政機關以原址查無此人而退件;本院再於111年4月15日以111年度桃簡字第6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送達至原告戶籍址,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26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