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自然興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世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97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自然興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所為111年度桃簡字第97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