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閤洛帷幕牆營造有限公司、孫正豪、千建工業有限公司、簡麗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991號 原 告 閤洛帷幕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正豪 被 告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7萬8,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嗣本院以111 年度桃補字第237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不足之37,922元,該裁定已於111 年4 月2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