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章學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聲請對被告澄希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0,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