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麒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16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嘉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