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宋振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振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東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