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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0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振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東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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