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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5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張明宏

原告
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宏
訴訟代理人
賴祈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被告黃靖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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