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南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50號 原 告 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宏 訴訟代理人 賴祈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被告黃靖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