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詹主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94號 原 告 詹主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智鈞即東永巨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