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鄭維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03號 原 告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訴訟代理人 陳正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雯純即永泰興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1,8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