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北弘安自動控制有限公司、甘艾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36號 原 告 台北弘安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艾雯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表面黏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萬9,265元(原告於111年4月25日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美金1萬5,500元,以起訴時即臺灣銀行當日掛牌美元現金賣出匯率29.63換算,美金1萬5,500元×29.63=45萬9,2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萬9,26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用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