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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陳容蓉
  • 法定代理人
    許雅晶、馮輝龍

  • 原告
    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44號 原 告 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晶 原 告 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馮輝龍 原 告 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馮輝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朝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9,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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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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