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陳容蓉
- 法定代理人許雅晶、馮輝龍
- 原告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44號 原 告 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晶 原 告 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馮輝龍 原 告 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馮輝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朝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9,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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