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鍶睿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劉思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50號 原 告 鍶睿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家慶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8,9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