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張明宏
- 法定代理人白麗明
- 原告寶福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寶福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麗明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萬4,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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