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張明宏
  • 法定代理人
    白麗明

  • 原告
    寶福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寶福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麗明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萬4,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石曉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