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睿宇股份有限公司、葉宥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4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