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漢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52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偉宏、久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4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