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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1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汪智陽

原告
游苡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惠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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