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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柏嘉

原告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献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謝献彬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47,893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47,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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