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聯弘交通有限公司、陳俊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21號 原 告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献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謝献彬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47,893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47,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