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31號
- 原告
-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寶田
- 訴訟代理人
- 黃致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樹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204,779元,另請求自租約終止翌日起按月給付40,623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為935,600元(參本院卷附房屋稅籍資料查詢回復表),加計積欠之租金204,779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40,379元,至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