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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3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黃致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樹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204,779元,另請求自租約終止翌日起按月給付40,623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為935,600元(參本院卷附房屋稅籍資料查詢回復表),加計積欠之租金204,779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40,379元,至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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