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陳月惠
- 原告捷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35號 原 告 捷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志瑋間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2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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