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許勝雄
- 原告HAN PUSWANTORO BIN KASMURI
- 被告日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4號 原 告 HAN PUSWANTORO BIN KASMURI(萬多羅) 被 告 日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債權不存 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金額新臺幣(下同)79,632元核定之,至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訴訟上之經濟目的 同一,不另徵裁判費,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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