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50號

清償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奕泠

原告
總誠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可頡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