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總誠運輸有限公司、謝文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50號 原 告 總誠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可頡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