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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73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汪智陽

原告
劉晏綾
原告
陽信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倪泳澄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容嘉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應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 劉晏綾       30萬元       3,200 元     3,200 元     陽信企業社 30萬元           3,200 元     3,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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