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明日朗朗社區管理委員會、游季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738號 原 告 明日朗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季禹 上列原告與被告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