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7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