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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汪智陽

原告
鴻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政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2,843 元,應繳裁判費5,2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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