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再簡字第2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棠
上列再審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參照)。
二、查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桃國簡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並未表明前開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則依首揭說明,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合法,且毋庸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