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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馬弘祥、潘美玲

  • 原告
    益靖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合誠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益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弘祥 相 對 人 合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60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訴訟事件,經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49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211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6,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60元,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   日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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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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