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071號
- 原告
- 富堅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玲嫻
- 訴訟代理人
- 孫啟馨
- 被告
- 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何玲嫻」之記載,應更正為「柯玲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關於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之顯然誤載,依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