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114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楊奕泠

原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湧君
被告
廣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立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基於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運費,而觀諸卷附DHL全球文件/包裹快遞服務協議書之約定「因本協議書所生之任何糾紛,如需進行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98號卷6頁),是兩造間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至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非為言詞辯論,尚無同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