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2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蔡易璋
- 原告上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孫睿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300號 原 告 上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璋 訴訟代理人 鄭盛州 被 告 孫睿澤 上列原告就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06號刑事案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文琪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