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萊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德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聯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5日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於112年9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已於112年9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未繳納上訴費,此有本院簡易庭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件附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