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8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佐洋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雅茹
- 訴訟代理人
- 戴智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品君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水禾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偉銘
- 訴訟代理人
- 雷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先位上訴之聲明第1項新臺幣(下同)30萬元,加計備位上訴之聲明第2項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00元(計算式:4,800元(先位上訴聲明)+4,500元(備位上訴聲明)=9,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