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006號
- 原告
- 黃燕珠 寄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 訴訟代理人
- 尹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穎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昌律師
- 被告
- 朱有智
- 被告
- 王彩紅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振中律師
黃俊華律師
陳俐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1項關於「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