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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2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陳愷璘
  •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芬、吳畧偉

  • 原告
    芸鑫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南昌交通有限公司法人李文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69號 原 告 芸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芬 被 告 南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畧偉 複 代理人 陳政海 被 告 李文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廷宇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4月26 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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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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