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80號
- 原告
- 天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曹中順
- 被告
- 澄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欄關於「澄易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澄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